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关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
航空器;
飞行过程;
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
飞行签派;
天气;
飞行记录器;
航空器维修记录;
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通信、导航、雷达、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灯光等各种勤务保障工作;
事故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人员伤亡原因;
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当立即绘制航空器残骸分布图和飞行航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