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
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决定实施和解除对事故现场的监管;
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
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
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