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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执照

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当该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执照或认可证书。

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格检查认可证书。

教员合格证

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均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注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提供使受训者获得颁发执照、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签署受训者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向其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领航学员、飞行机械学员、飞行通信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学员合格证。

执照和合格证的检验

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时,均应出示所持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