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章 飞行机械员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飞行机械员 第三十条 要求批准其飞行机械员课程的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请求批准的文件,同时必须提交每种课程大纲各三份,设施与设备的说明,教员及其资格的清单。飞行机械员课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二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