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持执照飞行至少400小时,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的笔试和实践考试,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领航教员合格证:

制定授课计划;

课堂授课计划;

对学员进行飞行前讲解和飞行后讲评;

纠正学员在飞行中常见的偏差并进行示范;

评估学员飞行完成情况;

对学员出具必须的签字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