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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民航有关规章和领航员职责的规定;

领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飞行计划和巡航控制;

实用气象学,包括天气图、天气报告和天气预报的分析,气象系统缩略语、符号和术语;

导航设施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导航仪表的校准和使用;

推测领航;

天文领航;

无线电领航;

地标领航和地图识读;

导航设备识别信号的识别。

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领航专业的英语笔试。

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