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民航有关规章和领航员职责的规定;
领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飞行计划和巡航控制;
实用气象学,包括天气图、天气报告和天气预报的分析,气象系统缩略语、符号和术语;
导航设施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导航仪表的校准和使用;
推测领航;
天文领航;
无线电领航;
地标领航和地图识读;
导航设备识别信号的识别。
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领航专业的英语笔试。
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