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由于本人的原因,可以自愿放弃,但必须提交有本人签字的声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