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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均由局方指定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每项笔试的最低通过成绩是80分(百分制)。飞行考试每个项目分别评分,并给予总体评分和评语,最低通过成绩为4分(5分制)。

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考

当执照的申请人没有通过该执照所要求的笔试或飞行考试时,可以申请补考,但应:

在那次考试不合格之日起30日以后申请;

如在上述30日到期之前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由持合格证教员或局方批准的任何其他有资格人员签署的书面记录,证明他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补课,并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为满足本条(三)1.(2)的要求,由持合格证教员签署的书面记录,对于笔试和飞行考试都是可以接受的;由其余有资格人员签署的书面记录,仅限于笔试时可以接受。

飞行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课必须在航线飞行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