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1990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要求 第四条 责任(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授权 第二章 适航指令 第六条 概述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