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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报的形式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