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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系统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落实其工程管理责任的工程技术系统,包括制定与其维修工作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

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符合下列规定的维修工作单卡:

工作单卡可以由本单位制定或者由送修人提供,但应当具有设定并记录工作顺序和步骤的功能。在有关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工作单卡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工作单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

工作单卡编号;

维修工作标题或者名称;

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及版次;

机号或者件号;

按工作顺序或者步骤编写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记录;

工作者签名或者盖章;

编写或者修订日期;

工时记录;

完成日期。

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当标明文件号和名称。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当具体、清晰;要求填写实测值的,应当给出计量单位;要求使用有关器材或者专用工具设备的,应当标出件号或者识别号。

国内维修单位的工作单卡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工作单卡应当至少使用本单位维修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的文字。

工作单卡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应当经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注日期。

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制定符合下列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

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指载明某一具体维修工作实施方法和标准的技术文件。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有关适航性资料中已核准其适用性的内容;

当由于语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关的适航性资料无法直接使用时,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在有关的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使用所有维修人员能正确理解的文字。国内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至少使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