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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类别

本规定所指的维修项目分为下列类别:

机体;

动力装置;

螺旋桨;

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特种作业;

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

机体、动力装置和螺旋桨项目可以包括其部件不离位的维修。部件离位的维修工作,应当按照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维修项目类别进行必要的限制,包括按本规定附件六《维修工作和项目类别划分表》开列的对制造厂家、型号、名称等的限制或者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还应当附有本规定

附件二规定的《维修能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