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维修工作类别
本规定所指的维修工作分为如下类别:
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修理: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
改装: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进行的各类一般性改装,但对于重要改装应当单独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
翻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
下列一般勤务工作不作为航线维修项目:
航空器进出港指挥、停放、推、拖、挡轮档、拿取和堵放各种堵盖;
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
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
其他必要的勤务工作。
定期检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定期检修适用于机体和动力装置项目,不包括翻修。
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工作类别。
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维修工作类别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