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九条 批准 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要求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第四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