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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特殊批准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可以以函件的形式对维修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特殊批准:

某些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工作;

因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正常审查的;

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