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66.33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b)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 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 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a) 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34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六《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书》(F66-6)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33 条、第66.34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 (c)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a)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3 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b)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c)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 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维修管理工作; (b) 保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完整和有效性。 (c)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