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第66.32 条 等效安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66.32 条 等效安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