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2)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2) 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目培训;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