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c)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26 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27 条 项目部分申请条件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署: (b)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