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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26 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27 条 项目部分申请条件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