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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a)

(a) 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24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填写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