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a)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a)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a) 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24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填写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c) 目录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