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66.24 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科目按考试大纲划分,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 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 年。
考试期间申请人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过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66.25 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及颁发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