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f)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f)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f)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按本规定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划分。 第66.23 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