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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第66.21 条 等效安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