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已投入运营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以及其他各类需经审批的民航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规范化基础管理要求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应视情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