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8条
第21.8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者项目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者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者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二)项所述证书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和(五)项的规定报告:
由于航空器系统或者设备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着火;
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伤;
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者有害气体;
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螺旋桨、旋翼桨毂或者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由于使用期间的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发动机失效;
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
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
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书持有人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者报告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航空器的序列号;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民用航空产品型别;
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