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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03条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适用范围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

根据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者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根据局方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符合局方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者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

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零部件外,生产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加改装或者更换用的零部件,应当取得根据本规定第21.303条至第21.309条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