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77条
第21.177条 适航证的暂扣或吊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局方有权暂扣适航证:
航空器存在某种可疑的危险特征;
航空器遭受损伤而短期不能修复;
航空器封藏停用;
按批准的方案,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或加、改装期间。
航空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局方有权吊销其适航证:
航空器进行了证件规定的使用类别或使用限制以外的飞行;
航空器未按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和修理;
航空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局方规定的各种要求(如适航指令)。
对于上述(一)、(二)两种情况,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应在接到航空器适航证被暂扣或吊销的通知后,立即将适航证交还给所属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