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43条
第21.143条 对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的要求
对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的要求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保证每一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都能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所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程序的说明资料以供批准:
关于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说明,包括说明质量控制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的图表,以及质量控制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分工;
关于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和供应厂生产的零部件检验程序的说明,包括当供应厂交付给主制造人而主制造人不能完全检验其符合性和质量时,保证零部件质量的验收方法;
关于单个零件和完整的部件进行生产检验所用方法的说明,包括所用的全部特种工艺及控制这些工艺过程的方法、完整民用航空产品的最终试验程序、航空器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
关于器材评审系统的说明,包括记录评审委员会决定和处理拒收件的程序;
关于将工程图纸、技术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情况通知现场检验员的制度的说明;
表明检验站位置、类别的清单或者图表。
主制造人应当使局方了解其委托转包制造人对零部件进行主要检验的一切情况。主制造人应当对这些零部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