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2条
第21.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型号合格证;
型号设计批准书;
补充型号合格证;
改装设计批准书;
型号认可证;
补充型号认可证;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生产许可证;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适航证;
出口适航证;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特许飞行证;
适航批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