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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2条

第21.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型号合格证;

型号设计批准书;

补充型号合格证;

改装设计批准书;

型号认可证;

补充型号认可证;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生产许可证;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适航证;

出口适航证;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特许飞行证;

适航批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