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9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9条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9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如果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致需要对该民用航空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则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 第21.17条 目录 第2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