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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27条

第21.327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申请

对申请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规定如下:

申请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提交申请书;

民用航空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交进口方适航当局对下列具体情形的认可声明: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进口方的特殊要求;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本规定第21.329条有关颁发出口适航证或适航批准标签的要求

Ⅰ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证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办理;Ⅱ、Ⅲ类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标签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