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18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8条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18条 适航批准 局方将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及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生产的零部件进行适航检查,在确认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17条 目录 第21.3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