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16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6条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16条 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使用第21.312条(四)项4目的标记标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局方将发出通知,收回该持有人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并停止该项目的使用。 第21.315条 目录 第21.3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