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