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