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