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