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