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二)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二) 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