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一)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