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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55条

第23.455条 副翼

副翼必须按它们经受的下列载荷来设计:

在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中立位置;

在非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下列偏度(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者除外):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