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45条

第23.445条 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如果在水平翼面或机翼上安装了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则水平翼面或机翼必须根据其最大载荷与这种垂直翼面或小翼所引起的载荷以及因此而导致的作用在水平翼面或机翼上的力和力矩的组合来设计。

当水平翼面(或机翼)将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分成上下两部分时,则垂直翼面的临界载荷(按第23.441条和第23.443条确定的单位面积载荷)必须按下列规定施加:

水平翼面(或机翼)以上和以下的垂直翼面面积分别受100%和80%的载荷;

水平翼面(或机翼)以上和以下的垂直翼面面积分别受80%和100%的载荷。

第23.441条和第23.443条的偏航情况应用于本条(b)所述的垂直翼面时,必须计及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的端板效应。

在使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载荷计算时,对于结构载荷情况必须同时施加第23.441条中作用在垂直翼面上的机动载荷和lg的水平翼面或机翼载荷,包括垂直翼面在水平翼面或机翼上产生的诱导载荷和作用在水平翼面或机翼上的力或力矩。

副翼和特殊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