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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27条

第23.427条 非对称载荷

水平翼面(非主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偏航和滑流影响引起的非对称载荷与第23.421至第23.425条规定的飞行情况载荷的组合来设计。

在缺少更合理的资料时,对发动机、机翼、水平翼面(非主翼)和机身外形按常规的相对位置布局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可以假定对称飞行情况最大载荷的100%作用于对称面一侧的水平翼面上;

必须将下列百分比的载荷施加于另一侧:

百分比=100-10(n-1),其中n是规定的正机动载荷系数,但此百分比不得大于80%。

对于非常规布局的飞机(如水平翼面(非主翼)有较大上反角或水平翼面支撑在垂尾上的飞机),各翼面及支撑结构必须按单独考虑的每一种规定的飞行情况中同时产生的垂尾和平尾载荷的组合来设计。

垂直翼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