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25条
第23.425条 突风载荷
每一水平翼面(非主翼)必须按下列情况产生的载荷来设计:
襟翼收起,第23.333条(c)所规定的突风速度;
/秒)的正负突风。
荷增量以得到总载荷。
在缺少更合理的分析时,由突风产生的载荷增量必须按下式计算,除非表明使用该公式是保守的,否则该式仅适用于后水平尾翼布局的飞机。
其中: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dε⎞⎜1−⎟为下洗系数。
⎝dα⎠公制:
其中: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dε⎞⎜1−⎟为下洗系数。
⎝dα⎠英制:
其中:
V为飞机当量速度,节;
⎛dε⎞⎜1−⎟为下洗系数。
⎝dα⎠[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