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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25条

第23.425条 突风载荷

每一水平翼面(非主翼)必须按下列情况产生的载荷来设计:

襟翼收起,第23.333条(c)所规定的突风速度;

/秒)的正负突风。

荷增量以得到总载荷。

在缺少更合理的分析时,由突风产生的载荷增量必须按下式计算,除非表明使用该公式是保守的,否则该式仅适用于后水平尾翼布局的飞机。

其中: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dε⎞⎜1−⎟为下洗系数。

⎝dα⎠公制:

其中:

V为飞机当量速度,米/秒;

⎛dε⎞⎜1−⎟为下洗系数。

⎝dα⎠英制:

其中:

V为飞机当量速度,节;

⎛dε⎞⎜1−⎟为下洗系数。

⎝dα⎠[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