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23条
第23.423条 机动载荷
每一水平翼面及其支撑结构和具有俯仰控制作用的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的主翼,必须按下列情况所决定的机动载荷来设计:
操纵止动点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取两者中之最临界情况;
速度和角加速度的组合:
V为初始速度,节。
本条情况包括了在“校准机动”(在这种机动飞行中,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一个方向移动,然后又突然反向移动)中可能出现的相应载荷,但“校准机动”的偏度和时间要避免超过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对抬头和低头两种情况,水平翼面的总载荷是在速度V和规定的法向载荷系数n时的平衡载荷,加上由于规定的角加速度所引起的机动载荷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