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99条
第23.399条 双操纵系统
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两个驾驶员反向施加的作用力,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下列载荷中的较大者:
按第23.395条所得载荷的0.75倍;
按第23.397条(b)规定的最小作用力。
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两个驾驶员同向施加的作用力,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按第23.395条所得载荷的75%。
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两个驾驶员反向施加的作用力,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下列载荷中的较大者:
按第23.395条所得载荷的0.75倍;
按第23.397条(b)规定的最小作用力。
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两个驾驶员同向施加的作用力,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按第23.395条所得载荷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