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25条
第23.25条 重量限制
最大重量最大重量是指飞机在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最大重量不超过下列值:
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最大重量不小于下列情况时的重量:
每个座椅均坐人,假定对于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77公斤(170磅),而对于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86公斤(190磅),除非不是驾驶员座椅并有标牌标明一个较轻的重量;并且(A)滑油箱装满,和(B)对批准昼间VFR的飞机,燃油量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30分钟;对批准夜间VFR和IFR的飞机,至少为45分钟;或
(ii)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燃油箱及滑油箱装满。
最小重量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大于下列重量之和:
按第23.29确定的空重;
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的重量(每个机组成员按77公斤(170磅)计算);
以下重量:
对涡轮喷气飞机,为所检查的特定燃油箱布置总油量的5%;
(ii)对其他飞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所需要的燃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