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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35条

第23.335条 设计空速

除本条(a)(4)的规定外,所取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

4.77 Wg/S(14.9 W /S;33 W /S)(对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

和

(ii)5.20 Wg/S(16.3 W /S;36 W /S)(对特技类飞机);

不必表明符合本条(b)(1)和(2):

7.5°的飞行航迹飞行20秒,然后以1.5的载荷系数(0.5g的加速度增量)拉起飞机时得到的速度增量。在开始拉起之前,对活塞发动机必须假定至少为75%最大连续功率,对涡轮发动机至少为最大巡航功率(推力),如果取较小的功率(推力),则在开始拉起之前对两种

操纵的阻力装置,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了所有自动系统的影响得到了更低的余度。如果采用了合理的分析,最小速度余度必须足以应付大气条件的变动(如横向突风)和穿过急流或冷锋、仪表误差、飞机机体的制造偏差,并且不得小于0.05M。

(ii)n是用于设计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引起的正突风载荷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