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33条
第23.333条 飞行包线
总则对于飞行包线(与本条(d)款所示的相类似)的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表明符合本章的强度要求。该飞行包线表示分别由(b)和(c)机动和突风准则所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的范围。
机动包线除受到最大(静)升力系数的限制外,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而产生下列限制载荷系数:
突风包线
假定飞机在平飞时遇到对称的垂直突风,由此引起的限制载荷系数必须对应于按下述突风速度确定的情况:
负(向下)突风速度必须取为15.25米/秒(50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从6,100米(20,000)英尺处的15.25米/秒(50英尺/秒)减少到15,200米(50,000英尺)处的7.60米/秒(25英尺/秒);
速度必须取为7.60米/秒(25英尺/秒)。突风速度可线性地从6,100米(20,000英尺)处的7.60米/秒(25英尺/秒)减少到15,200米(50,000英尺)处的3.80米/秒(12.5英尺/秒)。
(iii)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高度在海平面和6,100米(20,000英尺)之间,在速
风速度可线性地自6,100米(20,000英尺)时的20.1米/秒(66英尺/秒)减少到15,200米(50,000英尺)时的11.6米/秒(38英尺/秒)。
必须作下列假设:
突风形状为:
其中:
s为进入突风区的距离,米(英尺);
C为机翼的平均几何弦长,米(英尺);
飞行包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