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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201条

第23.201条 机翼水平失速

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使用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滚转,必须能使用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偏航,两者均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

飞机的机翼水平失速特性必须按下述要求在飞行中进行演示:在至少高于失速速度10节开始,必须先拉升降舵操纵器件使减速率不超过每秒一节,直到失速发生,可用下列任一表明:

飞机出现不可控制的下俯运动;

防失速装置(如:推杆器)激发了飞机的下俯运动;或

操纵器件达到止动点。

在本条(b)(1)或(b)(2)的飞机下俯运动明确无误地表现出来之后,或操纵器被保持在止动点不少于2秒或用于确定第23.49条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所采用的时间(取大者)后,允许用正常的升降舵操纵改出失速。

在进入和改出机动时,必须有可能使用正常的操纵手段就能防止大于15°的滚转和偏航。

应按下列条件演示符合本条要求:

襟翼:收上、全放下和每一正常操纵的中间位置;

起落架:在收起和放下位置;

发动机整流罩通风片:相应于飞机构型;

功率:

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在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

但该功率不能小于50%最大连续功率。

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转速增量最大的位置。